AGV小車蓄電池使用期限,按國標要求,需有750個充放電循環。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,應可以用2年。假設實際上使用明顯低于2年,在這當中一定有不合理性使用的成分。在這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“過電池充電”對蓄電池的損傷。
一、防止“過電池充電”發生的硬件要求
(1)對蓄電池正極采用緩蝕劑保護。
在新蓄電池打開時,添加正極維護劑,可有效地降低電池充電時的氧氣析出量,然后降低電池充電對正電極柵的浸蝕。試驗闡明,使用正極維護劑的蓄電池,實際上壽命添加50%左右。
(2)在電機車上加安時計。
目前的蓄電池機車l沒有安裝安時計,機車完成任務后實際上消耗多少存儲量,電池充電工并不知道,因而電池充電全過程的控制不可以依據蓄電池的實際上狀況進行。電池充電工只能用“過電池充電”來保證電池的存儲量復原。依據安時計的實際上測試數據,可確認蓄電池容量的安全限界。在深度放電情況下,蓄電池的電極脹大和收縮較大,電極的物理結構容易受到破壞。蓄電池的使用下限應保留20%的存儲量,有效使用時不可以把蓄電池的存儲量放完。每個礦的使用情況不同,要求的牽引定數、坡度、工作次數不同。因而,毎個礦的安全限界是不同的。有效的安全使用限界應是:20%+牽引放電存儲量=蓄電池上車使用規范Cmin低于存儲量Cmin的蓄電池不可以上車。蓄電池班組的重要工作就是把存儲量低于Cmin的蓄電池挑出,用合格品替代。
(3)充電機需有3級電池充電功能。
蓄電池的充電電流應滿足和盯梢靜電池的電流接收率,其主要程序是大電流恒流一析氣電壓轉恒壓一小電流恒流,三個環節應自動轉化。
二、非正常破壞的原因和電池充電概念
過電池充電導致正電極的破壞。正電極的開裂一般在上邊的根部,也是在過電池充電的情況下,由于電極表面層原子氧的浸蝕而導致的,電極下邊的銜接強度不減,表明是在經過充電電流分配比例不均衡情況下導致的。電池充電后的電極上并沒有電,它是一個常常被誤解的基本特征。電池充電后的蓄電池電極假設有電,就會馬上被硫酸電解液短路,因而蓄電池內部結構并沒有電,僅僅有化學能。電池充電的全過程是把電能“轉化”成化學能。假設能量轉化的方法轉化在蓄電池內沒有完成,電池充電就歸于“過電池充電”,這時充入蓄電池的電能會導致加快電池的破壞。因而,所以人們的誤區就是“對蓄電池充電,蓄電池內就會有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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